食品类
农业类
饲料类
判决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停止使用、披露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告人任媛媛等承担连带赔偿。
附:<判决书内容>之P1,P17,P18,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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