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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洋胜诉!】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使用鹏洋技术秘密并赔偿!

【鹏洋胜诉】判决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停止使用、披露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告人任媛媛等承担连带赔偿。
      2019年9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款和规定,认为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的行为构成对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

      判决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停止使用、披露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告人任媛媛等承担连带赔偿。

      附:<判决书内容>之P1,P17,P18,P19